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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3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委编办,各区党委、管委会,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20141号),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转发《中央编办、工信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编办〔2014100号)、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编办〔2014207号)要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工作。为切实加强网上名称管理,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网上名称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特别是电子政务的不断发展,党政机关网站作用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政务信息的重要窗口,成为党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民办事和了解掌握社情民意的重要平台。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包括政务和公益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网站标识管理等方面内容,是国家网络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和主要管理手段。规范党政机关网站标识,有助于公众识别、区分党政机关网站和非党政机关网站,有助于保证党政机关网站的权威性、严肃性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各级各单位、各社会组织要深入学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各项内容、原则和规定,深刻领会《暂行办法》和《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政务和公益域名注册管理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网上名称管理的重要性和工作要求,广泛开展网上名称管理宣传活动,确保《暂行办法》和《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任务
(一)域名注册和续费。党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当注册和使用以“.政务”为后缀的中文域名,并填报其网站名称。确需使用英文域名时,应当注册和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党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注册和使用其他英文域名。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注册以“.公益”为后缀的中文域名,并填报其网站名称。确需使用英文域名时,可按照原信息产业部2008年公告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的域名类别,注册和使用相应的“.cn”英文域名。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注册和使用其他英文域名。
申报单位登录网上域名注册管理系统点击新用户注册,按照系统步骤提交域名申请,注册中文域名;域名到期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域名续费工作。州委编办代收费、代开票,注册单位向州委编办缴费的同时即可获取发票。
各县市委编办、各级各部门要调整工作重心,推动域名注册管理工作常态化,由被动注册向积极应用转变,提高政务和公益域名注册管理水平。
(二)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申请。域名注册成功后,通过访问中国机构编制网(http://中央编办.政务.cnhttp://www.scopsr.gov.cn),登录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在线提交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申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
对本级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之后由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CONAC)进行复审。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CONAC)复审通过后,党政机关需打印申请函和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事业单位不需要报送资料备案。
    (三)加挂网站标识。注册政务或公益域名并处于有效状态的单位和社会组织,可获得由网上名称管理机构颁发的电子《标识证书》。各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获得《标识证书》后,应及时将其加挂在单位所属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有自建网站单位可登录网上名称管理系统’’,点击菜单网上名称管理标识管理,获取标识代码,将代码复制并粘贴到网站所有页面代码的< /body>前以完成挂标;未自建网站单位可登录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提供的网络红页(微网站),通过完善红页并编辑其底部页脚,发布红页以完成挂标。
    三、有关要求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是网络信息时代机构编制工作在互联网上的自然延伸,各县市委编办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明确机构和人员,强化与各项业务工作的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和制度,提高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水平。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做好所属系统、单位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深入学习贯彻《暂行办法》和《管理办法》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党政机关网站的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各部门在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网站备案前,需先在州委编办注册域名、网上名称并获取《标识证书》。凡无《标识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一律不予网站备案。
(二)各县市委编办要及时组织中文域名注册、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网站挂标及网络红页使用等内容的培训,应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县市委编办应每年向州委编办报告辖区内网上名称注册管理情况,并根据权限和需要进行通报和公布。
(三)时间安排。20141231日前要完成全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建成并使用网站和网络红页的资格复审和加挂网站标识工作。从20151月起,实现全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以及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附件: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
           2、《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2014122
 
附件1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保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不受侵犯,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网上名称,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上名称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互联网络中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网站名称等。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与该计算机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网站名称是指用于网站识别的字符标识。
  第三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规范,并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根据互联网络及相关技术发展对网上名称的管理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网上名称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省级通信管理机关对互联网络域名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互联网站进行备案管理。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设立专门的网上名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的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委托网上名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网上名称注册服务工作,并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域名注册和网站备案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实行注册管理,不采用先到先得的原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注册、使用网上名称。
  民族自治地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站名称,依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规定,使用汉语言文字的同时,还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文字。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网上名称管理制度,并对网上名称的注册和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制度和具体措施,建立网上名称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章 注册和使用
  第六条中文和英文网上名称至少分别包含汉字或数字(0-9)和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或数字(0-9),也可同时包含连字符(-),但不得以连字符(-)开头或结尾。
  第七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注册域名,开办网站,需注册网上名称。
  注册、使用中文网上名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中文各级域名的总长度不超过31个字符;
  (二)以机构全称、规范简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应当与国家机关批准的名称相一致;
  (三)以机构习惯简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应当与习惯称谓相一致。以习惯简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政务域名原则上包括行政区划。公益域名原则上包括行政区划、所属行业(教育、科技等)、组织形式(院、所、校、中心等);
  (四)以其他名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其含义应当与其职能或业务范围相一致;
  (五)党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中文政务域名应当以“.政务“.政务.cn”结尾;
  (六)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中文域名,以“.公益“.公益.cn”结尾。因工作需要使用“.政务“.政务.cn”结尾的域名时,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七)当注册的中文网上名称可能出现引起歧义或混淆时,应当冠以行政区划或其核心职能加以区分;
  注册、使用英文网上名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英文各级域名的总长度不超过63个字符;
  (二)以注册单位的英文名称作为英文网上名称时,英文网上名称应当与国家机关批准的英文名称的首字母顺序组合相一致;
  (三)以注册单位的机构全称、规范简称、习惯简称的汉语拼音全称或其首字母缩写作为英文网上名称时,应当与该机构相应名称的汉语拼音全称或其首字母顺序组合相一致;
  (四)以其他名称作为英文网上名称时,其含义应当与其职能或业务范围相一致;
  (五)当使用英文网上名称可能出现引起歧义或混淆时,应当冠以行政区划或其核心职能加以区分。
  第八条申请注册含有各级行政区划的全称、规范简称和其他习惯简称的网上名称,应当提供国家机关批准的文件。
  申请注册含有本级行政区划名称的网上名称时,如果该行政区划名称存在同名或同音不同字等情况,应当冠以行政区划的全称或规范简称。
  第九条两个以上不同行政区划层级的申请人申请同一个网上名称或容易引起混淆的相似网上名称,且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区划层级高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获得该网上名称。两个以上同一行政区划层级的申请人申请同一个网上名称或容易引起混淆的相似网上名称,且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其核心职能与申请的网上名称更具有相关性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获得该网上名称。
  第十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注册网上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反管理机构预留保护、限制注册、商标保护等相关政策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注册一个或多个网上名称,但应当指定首选网上名称,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本机构全称和网上名称。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纸质申请或在线申请方式向服务机构提交网上名称注册申请。注册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上名称注册申请表和注册协议;
  (二)有效的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关于注册资格的证明文件(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三)申请政务域名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交履行行政职能的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注册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将其注册信息交由管理机构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的同意书;
  (六)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并加盖注册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网上名称注册事项包括:
  (一)机构类型和名称;
  (二)主要职能或业务范围;
  (三)申请的网上名称;
  (四)网站IP地址;
  (五)网站主机部署的物理地址(境内注册单位的物理地址应当设在境内)。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其下一级域名注册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核,同时向相应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颁发网上名称《标识证书》。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核准的《标识证书》注册网上名称,并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域名注册和网站备案工作。注册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网上名称进行域名注册和网站备案,并将《标识证书》编号放在其网站底部中间显著位置。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网上名称注册的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注册或使用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已注册的网上名称相同或存在形似、含义相似、发音相似等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网上名称。
  
第三章定期报告、变更和注销
  第十八条网上名称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注册单位应当定期向管理机构报告网上名称的使用情况,管理机构对网上名称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定期报告和审核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单位的网上名称是否与其职能或业务范围相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经过审核;
  (二)注册单位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本机构申请的网上名称;
  (三)注册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有关注册服务费用;
  (四)注册单位网站是否履行备案手续;
  (五)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未按要求定期报告的,管理机构可暂停解析或注销相关域名。
  第二十条注册单位合并、分立、划转、转制或注册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上名称变更申请表;
  (二)有效的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关于注册资格的证明文件(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三)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管理机构提交变更请求,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请求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通过的网上名称变更生效。
  第二十一条注册单位可以向服务机构申请注销网上名称。
  注册单位撤销、终止、解散、主体性质发生变化不具备注册网上名称资格或其他应注销网上名称情形发生的,自撤销、终止、解散、主体性质发生变化或其他注销网上名称情形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未经管理机构批准,注册单位不得转让网上名称或以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管理机构在网上及时公布网上名称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注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构可采取警告、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一)以虚假信息骗取网上名称注册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网上名称的;
  (三)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报告、变更、注销网上名称或审核未通过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注册、使用网上名称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抢注、盗用、冒用或造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不能被正常解析、解析错误的组织和个人,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解析并注销其网上名称,告知相关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注册单位违法行为,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在网上名称的申请、使用、变更或注销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由争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管理机构协调解决,也可以提交管理机构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双方也可以基于仲裁条款提请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八条争议期间,网上名称注册事项、解析服务等保持不变;争议解决后,网上名称注册事项、解析服务按照最终有效的争议处理结果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规定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31日起施行。
 
 
 
 
 
 
附件2
 
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
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网站安全防护水平,维护党政机关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益,规范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编办发〔2014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党政机关网站的开办审核、资格复核以及网站标识申领、使用,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办党政机关网站,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开办党政机关网站。县级党政机关各部门以及乡镇党政机关可利用上级党政机关网站平台,也可利用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中心)免费提供的政务和公益机构建站平台建设本单位的网站,原则上不单独建设。 
  第四条网上名称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在互联网上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网站名称等。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与该计算机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网站名称是指用于网站识别的字符标识。 
  网站标识是指党政机关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统一颁发、包含可公开的单位基本信息和网上名称信息等内容并显示在网站显著位置的电子标识。点击该电子标识,可显示网站开办主体的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机构地址、机构职能、网站名称、中英文域名、标识编号、标识发放单位和时间等内容。 
  
第二章 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
第五条党政机关网站开办主体通过中国机构编制网开设的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在线提交网站开办申请(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地方机构开办网站报中央编办审核、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地方机构开办网站报省级编办审核)。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和申请表(参考模板附后); 
  (二)申请“.政务“.政务.cn”“.gov.cn”域名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或申请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党政机关网站要注册以“.政务“.政务.cn”为结尾的中文域名,“.gov.cn”为结尾的英文域名,并填报其网站名称。 
  第七条机构编制部门通过管理平台,依托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域名注册管理系统对党政机关网站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初审。审核内容包括: 
  (一)网站开办主体的性质; 
  (二)网站开办主体是否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和变更; 
  (三)网站开办主体的名称是否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四)网上名称是否规范;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在线初审通过后,机构编制部门通知申请单位将申请函、申请表、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书面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机要交换方式报送。 
  因材料不全或需更正未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或更正后再次提交。不具备开办资格的,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第九条机构编制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通过机要交换给申请单位;审核未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函告申请单位原因。机构编制部门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已开办的党政机关网站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申请内容和审核程序与开办审核相同。 
  第十一条资格复核未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及时通知注册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停止中英文域名解析。 
  第十二条机构编制部门收到申请单位在线申请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管理平台上公布审核通过的党政机关网站名单。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网站通过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后,注册管理中心将网站标识代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单位,并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单位经办人。 
第十四条网站开办主体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网站标识加挂在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
 
第三章 网站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均应在其网站上加挂网站标识。已建网站的党政机关应按要求做好系统配置,确保网站标识显示在其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未建网站的党政机关可利用注册管理中心免费提供的政务和公益机构建站平台建设本单位网站并加挂网站标识。 
  第十六条网站开办主体应规范使用网站标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将网站标识代码出租、出借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网站开办主体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定期向机构编制部门在线报告开办主体资格变动、网上名称和网站标识使用等情况。如需变更相关信息,网站开办主体应重新申报,流程与开办审核相同。 
  第十八条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同级网信办对党政机关网站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对未规范使用的,要及时告知网站开办主体,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编制部门应撤销其网站标识: 
  (一)因机构合并、撤销、变更而使网站开办主体性质发生变化的; 
(二)网站名称变更与注销的;
(三)网站关闭或网上名称失效超过30天的; 
  (四)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网站标识的; 
  (五)未按要求定期报告的; 
  (六)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网站在网上名称管理和网站标识使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商有关部门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并敦促网站开办主体及时整改; 
  (二)情节严重的,通知注册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立即终止中英文域名解析,责令网站开办主体立刻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党政机关网站开办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发现伪造、盗用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和仿冒党政机关网站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仿冒党政机关网站举报并组织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平台以及使用说明见中国机构编制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